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A)30 公分
(B)40 公分
(C)50 公分
(D)6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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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560), C(76), D(74), E(0) #447801

詳解 (共 2 筆)

#2160200

臨停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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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064
第一百十一條 [函釋]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 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 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 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 ,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一百十二條 [函釋]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 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 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 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 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 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 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 輛,並讓其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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