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鍰及吊扣駕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
(A)12 歲
(B) 14 歲
(C) 16 歲
(D) 18 歲 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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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56), C(11), D(84), E(0) #447784
統計: A(722), B(56), C(11), D(84), E(0) #447784
詳解 (共 1 筆)
#92327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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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 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 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 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 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 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 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 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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