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琪及雷芬French & Raven(1959)將之區分成下列各種:1.合法權力(legitimate power):即所謂的「職權」,又稱法統權。當組織正式任命領導者、賦予權力,通常會給予一定頭銜,部屬認為接受其命令是理所當然。例如:總經理、主任、領班等。2.強制權力(coercive power):領導者可以採行某些手段,強制部屬服從命令的權力,例如:調職、解雇、懲罰等。3.獎賞權力(reward power):領導者擁有對部屬施行獎酬的權力,部屬應按照領導者的意思行事。例如:金錢獎勵、加薪、升職等。4.專家權力(expert power):領導者本身擁有專門知識和技術,使他人信服,願意遵從,進而產生領導作用的權力。5.參考(照)權力(referent power):又稱「歸屬權力」。領導者因為個人特質獲得部屬的尊重,而產生領導的作用,如國父具有領導氣質。
法蘭屈與雷芬(John French & Bertan Raven)認為權力的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