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法院對於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應酌減其刑,係考量其何項能力未達完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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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湘 國三下 (2018/08/30)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也就是「可以依照行為人自身的判斷而能夠不作違法行為的能力」。我國刑法有兩種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第一種是「年齡」,第二種是「精神狀態」。依據「年齡」和「精神狀態」的不同,「責任能力」又區分為「無責任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完全行為能力」三種。 我國刑法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我國民法針對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依照「年齡」做了三個層次的區分: 一、無行為能力:一個無行為能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