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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駁回訴訟
(A)裁定
(B)判決
(C)中間裁判
(D)處分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葉瑞點 小二上 (2015/03/25)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駁回訴訟 (A)裁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