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之部分漏未裁判,應如何救濟?
(A)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B)法院得依職權為更正裁定
(C)法院得依職權停止訴訟程序
(D)應視為無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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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0), B(228), C(17), D(11), E(0) #216580
統計: A(1700), B(228), C(17), D(11), E(0) #216580
詳解 (共 6 筆)
#517929
| 第 233 條 |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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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456
脫漏補充
錯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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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94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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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741
回樓上,老話一句:考委的錯不是錯,我們的錯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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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707
(A)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想請教:題目"為",法條"應",這樣也算正確嗎?
回四樓
法條是說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有 1.聲請 2.依職權 兩種方式來補充 所以這兩種都可以
而題目只提到 「依職權」一種 因此用「得」表示可選擇 是沒有問題的
以下分辨方式
(O)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法院得依聲請為補充判決
(X)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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