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岸投保協議大陸台商安全之說明
公佈單位:投資業務處 公佈日期:101/09/06有關今日報載「孔傑榮專欄-大陸台商人身自由保障」之各項質疑,經濟部特予說明如下:投資人人身自由與安全議題雖非為國際間投保協定之體例,惟該議題一直是台商長期以來極為關切之議題,經我方極力爭取後,兩岸投保協議第3條「投資待遇」第2款已明訂落實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之基本原則:「雙方應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為進一步闡明人身自由與安全受限之通知、通報的具體實務作法,雙方特別以「共識」文件將人身自由受限制時起24小時內通知台商家屬...
公佈單位:投資業務處 公佈日期:101/09/06有關今日報載「孔傑榮專欄-大陸台商人身自由保障」之各項質疑,經濟部特予說明如下:投資人人身自由與安全議題雖非為國際間投保協定之體例,惟該議題一直是台商長期以來極為關切之議題,經我方極力爭取後,兩岸投保協議第3條「投資待遇」第2款已明訂落實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之基本原則:「雙方應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為進一步闡明人身自由與安全受限之通知、通報的具體實務作法,雙方特別以「共識」文件將人身自由受限制時起24小時內通知台商家屬或其所屬事業之具體作法,透過雙方權責機關共同對外宣示,進一步補充、解釋並具體化相關作法,因此,投保協議生效後對於台商及所屬員工、眷屬,其人身自由受限時,陸方會依規定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若家屬不在大陸,將會通知台商在當地的投資企業,同時並會在兩岸共打協議既有的通報機制基礎上,及時通報我方主管機關。相較於國際間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7天內通報駐當地使領館的規定,兩岸投保協議進一步爭取到在通知與通報機制的相關規定,更強化了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保障。至於外界關心陸方刑事訴訟法有關涉及國家安全與恐怖活動有礙偵查例外不通知的情況,經我方極力爭取,雙方同意透過兩岸共打協議建立的通報機制,及家屬提供訊息由我方主管機關向陸方來查證的機制,並就具體個案予以協處。至於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部分,經我方積極爭取,除在共識文件中明確指出會在兩岸共打協議的基礎上,依規定為家屬及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外,在實務上我方也會在個案方面,積極透過協議管道,向陸方爭取並落實協議所訂的各項保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實為更進一步加強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雙方在既有協議的基礎之上,將持續完善相關機制,深化協議成效,以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對於臺商及所屬員工、眷屬,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