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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消滅時效完成後,發生下列何種效力?
(A)權利歸於消滅
(B)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債務人不知時效已消滅仍為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D)債務人給付者,構成債權人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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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8)
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現在的事實秩序、避免舉證困難及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等理由。

民法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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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均 國一上 (2016/03/25)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4F
Pei 大三上 (2019/10/03)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消滅時效完成後,發生下列何種效力? (A)權利歸於消滅 (B)債務人得拒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