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完成後,發生下列何種效力? (A)權利歸於消滅 (B)債務人得拒絕..-阿摩線上測驗
2F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8)
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現在的事實秩序、避免舉證困難及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等理由。
民法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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