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組織章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2條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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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其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多久期間內,自願離職、退休或資遣者,可加發慰助金?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