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股東會提案,稱之為:
(A) 股東建議權
(B) 股東表決權
(C) 股東提案權
(D) 股東行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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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528), C(8419), D(25), E(0) #15007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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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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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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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股東會提案,稱之為:
(A)
股東建議權
(B)
股東表決權
(C)
股東提案
(D)
股東行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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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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