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第二條
補充
特殊教育法 第23條
2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