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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者,對於債務人得行使之權利內容為何?
(A)在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B)得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得依贈與之規定,行使請求權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4/09)
民法§312(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看完整詳解
4F
王熊熊 幼兒園下 (2019/07/30)

879

5F
syuan 大三下 (2021/04/13)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如同最高法院見解,單純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是不夠的,須要債務人給付其他代替物,且經債權人同意代替為定清償,才發生效力。

新債清償則非要物契約,僅須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即為成立,但債務人尚未給付前,新債及舊債務均仍有效存在,不過債權人在新債清償期屆至前,不得行使舊債務權利,如果新債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時,舊債務得恢復作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舊債務或新債務。


來源:https://www.lawyerli.tw/l/%E3%80%8C%E4%BB%A3%E7%89%A9%E6%B8%85%E5%84%9F%E3%80%8D%E8%88%87%E3%80%8C%E8%A6%AA%E5%82%B5%E6%B8%85%E5%84%9F%E3%80%8D%E7%9A%84%E5%8D%80%E5%88%A5/
6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3.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者,對於債務人得行使之權利內容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