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
特殊教育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之需要,得經主管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