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竊車,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負責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一日丙載甲、乙尋定目標,丙將車停在目標車輛後面,由甲、乙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丁負責脫手。
【題組】25. 承上題,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具體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均成立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
(B)甲、乙、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而丁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因僅甲、乙實行竊車行為,無法構成結夥三人之要件,均為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符合結夥三人之要件,成立加重竊盜罪,而丁則成立收受贓物罪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09/25)
考選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 大一下 (2019/04/27)
答案是A吧

5F
彭明賢 高二下 (2020/08/05)

承24題共謀共同正犯,實務認為「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本題共謀範圍係由甲乙丙結夥犯加重竊盜、由丁銷贓,即無論丁以普通竊盜罪餘地,B可說是錯的答案。

6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6/23)

實務見解:

無論本犯(正犯)、共犯(幫助或教唆),皆不成立刑法§349條贓物罪。


D選項 丁並不能稱為贓物罪之主體。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竊車,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