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涉嫌殺人而為檢察官共同起訴,在審判程序中,甲、乙皆聲稱自己清白,殺人者乃..-阿摩線上測驗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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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2)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 ->因其他被告在場恐無法暢所欲言SO->
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 ->讓被告主張自己權益法院應裁定->
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SO 不能選A或D |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0)
(A)在同一程序中由乙向甲詰問(X) 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