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將土地信託予丙信託業,辦理以開發為目的之自益信託,嗣甲死,受益權由丁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丙信託業
(B)丙信託業得自行視開發之需要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C)不適用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D)丁應就甲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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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34), C(44), D(69), E(0) #15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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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843
信託業法 第26條第2項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題目(B)選項:丙信託業得自行視開發之需要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錯誤原因為:需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同意,而非自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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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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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0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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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26 條 1信託業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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