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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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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鐵路◆民法
-
100 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純選擇)#5338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60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查看全部6則討論
4F
utjq2002
高一下 (2014/11/16)
回樓上的,父母不可以收養自己的小孩(因為是已構成禁止收養親屬要件)
檢舉
5F
史黛拉
高三下 (2018/06/15)
甲乙旁系血親四親等 因收養而成立且輩分相當
檢舉
6F
K大
高三上 (2019/04/17)
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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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A)有效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