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債權,雙方約定清償期屆至而未為清償時,抵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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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04)
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除去甲乙,其他人就是第三人,受讓人就是第三人。 甲的土地雖然給乙做擔保,但甲若賣給丙(第三人=受讓者),乙對丙抗議這土地我有權利,這抗議是否有效? 要登記,乙的抗議才有效(得對抗),這是不動產物權的特性。 民法 第 873-1 條 (流押契約禁止)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物權→抵押權要書面登記才生效。 契約→流抵契約/流押契約則諾成即生效,登記可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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