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入侵住宅行竊,正在翻搜財物,聽聞屋外警鈴響聲,以為警察來,跳窗離去。事實上,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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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 大二下 (2019/07/04)
我們得看當時出題的時空背景之法條規定為何,才能了解為什麼不是加重竊盜罪,而只是普通竊盜罪而已。就100年以後到今天為止來看,此題解答當然不是普通未遂,而是加重竊盜罪。 一、中華民國97年的法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修正,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的法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