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皆設立於臺北市,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7億元,乙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阿摩線上測驗
2F 悅悅 大一上 (2018/08/29)
公司法第5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參考函釋 1 : 主旨:公告調整本部商業司與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業務分工事宜。 依據:依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研商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五億元公司登記業務移撥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移撥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二、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商業司處理結案。 (經濟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