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應收債權發生呆帳之可能性很大或已發生,但其會計上故意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則下列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B)僅對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C)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規定,對債權未評價及估列備抵呆帳
(D)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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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72), C(146), D(108), E(0) #369994
統計: A(83), B(672), C(146), D(108), E(0) #369994
詳解 (共 1 筆)
#149851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B)少了「商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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