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買受人。
契稅條例
第23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甲出售房屋及基地給乙,乙為買受人須繳納契稅(行為稅)而甲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另甲持有期間每年需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
甲出售房屋及基地給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在登記完畢前應繳納何種稅捐?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