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各種之債-第一節 買賣-第二款 效力-【第348條至第378條】
227 條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 2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甲出賣一部車輛給乙,甲交付該車輛於乙之後,發現該車輛有剎車失靈現象,於此情形,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