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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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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賣A 車予乙,乙已交付全部價金,在交付該車前,甲不慎毀損之。乙請求甲返還已交付之價金之依據為何?
(A)主張契約無效,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B)撤銷契約,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C)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純選擇)#4716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3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魏鈺玹
高三上 (2012/08/28)
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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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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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賣A 車予乙,乙已交付全部價金,在交付該車前,甲不慎毀損之。乙請求甲返還已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