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5F:
釋字第535號-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所以可以帶回去盤查
警察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款的一項,因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而得查證其身份,其查證身份之方法,按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得令其出示證件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惟甲不配合,至警察無法以該項之方法查證其身份,因此依照同條第二項,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甲有抗拒,故警察使用強制力並不違法。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非...不得
白話翻譯:
甲半夜在公園中攜帶鋼剪閒逛,巡邏警察認為甲形跡可疑,乃上前臨檢要甲拿出身分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