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倉庫業者租用倉庫,作為存放貨品之用,約定乙在任何受貨人提出提單時,應給付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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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2/20)
課文 民法概要 林大洋 大偉/ 世一文化 p 176 一 、 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亦稱第三人負擔契約,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負責使第三人丙為乙大掃除,此種契約之效力,依第268 條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即第三人得為給付,亦得不為給付,蓋( 原因是 )第 三 人 並非契約之當事人,不 受 其 拘 束 也。 二、 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亦稱利他契約或第三人利益契約,例如託運人( 債權人)與運送人( 債務人)約定,使受貨人(受益人)取得提貨之權利; 或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此種契約一經成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