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所經營之餐廳消費用餐時,因乙之過失,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致甲滑倒,而受有左側內外踝關節骨折並移位之傷害,甲是否可以向乙主張權利?
(A)甲可依據不當得利主張
(B)甲可依據無因管理主張
(C)甲不可以主張
(D)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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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47), C(35), D(1884), E(0) #345041
統計: A(29), B(247), C(35), D(1884), E(0) #345041
詳解 (共 2 筆)
#899144
(A)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不當得利的要件主要有:
- 無法律上原因
- 受有利益
- 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 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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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23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結論:
服務是否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就「服務之標示說明」、「服務可期待之合理接受」、「服務提供之時期」為參酌因素加以判斷之。
本案中,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應擺放「小心地滑」之標誌提醒消費者注意行進安全,惟本案中服務員似未有擺放使標示說明,故應認為安全性有所欠缺,且提供服務時地板尚未完全乾涸,該殘留水漬依經驗法則亦會降低走路之物理摩擦力,使行走容易滑倒,使安全性有所欠缺。
綜上述乙餐廳提供之服務欠缺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安全性,造成甲滑倒身體受傷害,故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故選(D)
結論:
服務是否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就「服務之標示說明」、「服務可期待之合理接受」、「服務提供之時期」為參酌因素加以判斷之。
本案中,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應擺放「小心地滑」之標誌提醒消費者注意行進安全,惟本案中服務員似未有擺放使標示說明,故應認為安全性有所欠缺,且提供服務時地板尚未完全乾涸,該殘留水漬依經驗法則亦會降低走路之物理摩擦力,使行走容易滑倒,使安全性有所欠缺。
綜上述乙餐廳提供之服務欠缺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安全性,造成甲滑倒身體受傷害,故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故選(D)
原文出處:法學大意(10)|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8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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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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