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所經營之餐廳消費用餐時,因乙之過失,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致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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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 高一上 (2014/12/03)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結論: 服務是否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就「服務之標示說明」、「服務可期待之合理接受」、「服務提供之時期」為參酌因素加以判斷之。 本案中,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應擺放「小心地滑」之標誌提醒消費者注意行進安全,惟本案中服務員似未有擺放使標示說明,故應認為安全性有所欠缺,且提供服務時地板尚未完全乾涸,該殘留水漬依經驗法則亦會降低走路之物理摩擦力,使行走容易滑倒,使安全性有所欠缺。 綜上述乙餐廳提供之服務欠缺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安全性,造成甲滑倒身體受傷害,故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故選(D) 原文出處:法學大意(10)|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83495 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83495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