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便利商店上班,未得店主同意,即邀請友人乙一起將關東煮吃光。乙成立何罪? (..-阿摩線上測驗
1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06/03)
實務上所認之「侵占」,係指行為人必須先有「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所以若非因法律或契約而持有他人之物,自非本罪之持有。而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也就是單純之權利,是無法成為侵占之客體。行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後,必須主觀內心要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客觀外在則行為人須將原屬他人所有之物轉而以自己為所有人之地位而加以處分該物,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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