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法律真的很難懂
如果甲準備從窗戶進入乙家行竊,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正好被隔壁的丙發現送警法辦,結果如何????
不成立偷竊未遂,不成立侵入住宅,所以無罪釋放
哈哈~我亂說的也不知道如何解釋
剛好想到前不久有則新聞
彰化縣王姓男子於今年3月某日凌晨,鬼鬼祟祟蒙著臉到洪姓友人家後門,先持刀撬開鐵捲門遙控器,接著想撬開鋁門鎖時被洪男發現;洪男嚇得趕緊報警,警方趕到,逮捕還在撬門的王男。檢方依加重竊盜罪起訴,但法官審理時認為,王男未開始行竊就遭警方逮捕,判決王男無罪。法官審理後表示,王男雖有竊盜犯意,也有攜帶凶器,但未著手竊盜行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加重竊盜未遂無法成立,判決王男無罪。本案還可上訴。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08790
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題目點明未著手所以不罰竊盜罪
刑法25條
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