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66 條
nn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甲將A屋出賣於乙,乙已支付定金,翌日該屋竟因鄰居丙失火而焚毀,則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