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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毛子 國三下 (2012/08/25)
刑法第31條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看完整詳解
8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12/20)
慫恿(教唆)
9F
蔡鎮鴻 大三上 (2015/12/24)
侵占不管身份,直接成立,有吳x珍條款的稱號
10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非僅為無特定關係之人定科刑之標準,即論罪亦包括在內,不能離而為二,此細繹該條項規定之意旨自明。被害人原非上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身分關係,縱上訴人對於該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其殺害,或與之共同實施殺害,不得不負共犯責任,但應仍就其實施或教唆之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論以普通殺人之教唆或正犯罪刑,不能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II. 教唆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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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