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A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C)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刑法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B)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A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