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企圖殺乙,敲乙家大門,乙從門上貓眼發現甲殺氣騰騰,因而拒不開門,問應如何評..-阿摩線上測驗
7F 青山行者 高二上 (2016/12/27)
犯罪之階段中所謂之預備行為,係指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或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 ),又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 「拿刀走到門口」這行為並不會造成「殺人」的結果,只能算是預備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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