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A) 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 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2年(尚未期滿),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甲於99年6月1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