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出發前一日取消,退50%,必要...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甲旅客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旅遊活動,已繳交全部團費12,000 元(行政規費另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