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時有配偶乙、母丙、兄丁、妹戊、子A、女B及孫子女C、D,此外別無其他親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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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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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oanne Pan 高一上 (2015/09/21)
大概搞清楚了。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