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阿摩線上測驗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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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7/09/10)
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①繼承開始前死亡或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丙之子的繼承權屬本位繼承,只有民法1140條那2項才是代位繼承。 B民法1174條第2項: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民法1151條。 D民法1144條第1項第1款:配偶乙跟丙(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 |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09)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X;不得為代位繼承)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