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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C)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劉品君 高二下 (2013/03/14)
(A)丙在繼承前死亡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為.....看完整詳解
11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7/25)
理解

拋棄==>知悉時
拋棄效力==>溯及開始繼承時
分割遺產前==>公同共有
12F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7/09/10)

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①繼承開始前死亡或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丙之子的繼承權屬本位繼承,只有民法1140條那2項才是代位繼承

B民法1174條第2項: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民法1151條。

D民法1144條第1項第1款:配偶乙跟丙(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09)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X;不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X;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C)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O)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X;皆分別為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