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所有的土地一筆,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予乙。某日,乙因車禍逝世, 其善意之子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並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下列關於該土地所有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屬於丙
(B)土地所有權屬於甲
(C)土地所有權屬於乙
(D)土地所有權屬於甲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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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606), C(21), D(28), E(0) #526639

詳解 (共 10 筆)

#76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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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982

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皆無效,乙充其量只是登記名義人,乙死後丙繼承的的也只是登記名義人的位置,繼承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故丙就算為善意也不能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取得,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甲的。

民法第87條的善意第三人之範圍,係指就系爭標的新取得財產上權利義務而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將使已取得之權利義務遭受變動者,故不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之繼承人(無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標的物之承租人(租賃契約效力不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影響)或利益第三人契約中之受益第三人。(陳曄 民法關鍵讀本 105年7月版 P.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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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33
本題情形,您這麼說是沒錯。
第三人指雙方當事人以及其概括繼受人(如繼承人)以外之人,此說法即把「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之人」以及「雙方當事人」綁在一起了,當然以外之人就不可能是繼承人..


這題除了民法87,還要配合民法759之1第2項才能完全解開。
關鍵主要還是看第三人是基於什麼方式取得(是否為法律行為),再舉例:
如果丙隔天也掛了,由善意之丁繼承並辦畢登記,所有權是甲的。
若丙出賣該土地,並登記於善意之丁,所有權是丁的。

小弟主要是用民法759之1第2項解
繼承不是法律行為(看民法759即知),無民法759之1第2項善意取得之適用
買賣是法律行為,若受讓人符合善意受讓要件,即依民法759之1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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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08
「真正」土地所有權人是甲沒錯,但現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是第三人丙,依地政角度稱為「登記錯誤」是。
不動產辦登記,要看它的原因是什麼,例如買賣、贈與,其原因屬於法律行為;但若是繼承,則屬於非法律行為,蓋民法第759之1第2項規定(民法87特別規定),僅適用於「法律行為」,方有第三人善意取得之適用,因此,善意之丙若是依「繼承」取得,不受善意制度保護;若善意之丙是依「買賣」取得,則丙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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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741
繼承是沒有善意受讓非法律行為
丙無法律原因受有利益
甲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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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114
這題沒有怪怪的喔~因為民法§87的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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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06
但從一開始,甲和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就是無效囉(故甲乙間之移轉登記為無效),所以該地所有權一直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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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823

→民法#87:
    表意人 與 相對人 通謀 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者,
    →其意思表示 無效。但 不得 以其無效 對抗 善意第三人。
→民法#759-1:
    因 信賴 不動產登記 之善意第三人,已 依法律行為 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者,
    →不 因 原登記物權之不實 而 影響 變動之效力。 →#87所定之第三人 = 法律行為之第三人
                                 ≠ 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
    繼承人 是 因 繼承 而 取得 土地,不是 基於 法律行為 而 取得 土地所有權,
    so 丙 非 善意第三人,丙 不能 依#759-1II 善意 取得 所有權,
    so 該土地 為 甲所有。
..................................................................................
#3349@25
通謀 虛偽 意思表示 者,其意思表示 無效,但 不得 以其無效 對抗 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B)只 限於 與 相對人 為法律行為  的善意第三人→(o)
(A)只 限於 與 相對人 有 繼承關係 的善意第三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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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072

WHY???? 不是已經登記在丙名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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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74
我看書上寫:第三人指雙方當事人以及其概括繼受人(如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我解讀是,除了甲乙丙以外的人才可以主張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此想法是否正確...
(2013 民法惟法論,賴農惟,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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