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所有的土地一筆,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予乙。某日,乙因車禍逝世,
其善意之子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並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下列關於該土地所有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屬於丙
(B)土地所有權屬於甲
(C)土地所有權屬於乙
(D)土地所有權屬於甲之債權人
統計: A(321), B(606), C(21), D(28), E(0) #52663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皆無效,乙充其量只是登記名義人,乙死後丙繼承的的也只是登記名義人的位置,繼承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故丙就算為善意也不能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善意取得,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甲的。
又民法第87條的善意第三人之範圍,係指就系爭標的新取得財產上權利義務而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將使已取得之權利義務遭受變動者,故不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之繼承人(無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標的物之承租人(租賃契約效力不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影響)或利益第三人契約中之受益第三人。(陳曄 民法關鍵讀本 105年7月版 P.1-112)
→民法#87:
表意人 與 相對人 通謀 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者,
→其意思表示 無效。但 不得 以其無效 對抗 善意第三人。
→民法#759-1:
因 信賴 不動產登記 之善意第三人,已 依法律行為 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者,
→不 因 原登記物權之不實 而 影響 變動之效力。 →#87所定之第三人 = 法律行為之第三人
≠ 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
繼承人 是 因 繼承 而 取得 土地,不是 基於 法律行為 而 取得 土地所有權,
so 丙 非 善意第三人,丙 不能 依#759-1II 善意 取得 所有權,
so 該土地 為 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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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25
通謀 虛偽 意思表示 者,其意思表示 無效,但 不得 以其無效 對抗 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B)只 限於 與 相對人 為法律行為 的善意第三人→(o)
(A)只 限於 與 相對人 有 繼承關係 的善意第三人→(x)
WHY???? 不是已經登記在丙名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