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期貨交易所董事長,獲悉重大影響某股票選擇權契約價格的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以某乙帳戶進行與該消息有關股票現貨交易,該行為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不合法,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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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期貨交易所董事長,獲悉重大影響某股票選擇權契約價格的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