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時發現,甲希望 A 不要開單處罰,但 A 不予..-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5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0/2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4 號 按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除論以一般毀損罪外,則難繩以該條之罪。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 4654 號判決參照) |
6F
|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告訴乃論】§357﹝1﹞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 4654 號判決參照)
(B)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的行為客體,解釋上不限於公文書或公物為限 (C)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致令不堪用的侵害行為,是否物品達到不堪用之狀態,以個別案例之客觀事實,分別判斷,如果物品功能回復有重大困難,應認其為致令不堪用 (D)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故意,方能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而此故意包括間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