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也就是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同時存在原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同時生存。被推定同時死亡並不存在一方死亡另一方同時生存,因此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再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繼承關係中只要前順序者還在,後順序者就無繼承權
所以:
丙之遺產→乙單獨繼承
甲之遺產→由乙丁共同繼承(因配偶為當然繼承,自然有繼承權;所以依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丙已成年,未婚無子。甲之母丁尚生存。若甲、丙同時死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