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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其後,甲、乙、丁相 繼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僅對甲、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D)丙對甲、乙、丁均未喪失繼承權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ai Weng 高二下 (2012/06/02)
1145條 第1項 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甲(被繼承人)若死亡時,繼承人為乙、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乙(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丁(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陳碧玲 高三下 (2012/06/02)
恩恩恩…我搞懂了^0^謝謝妮如此詳細滴解釋~0~
6F
施西 大二下 (2013/09/11)
無人繼承歸國庫或是歸其他親等遠親戚?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