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92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甲)逮捕現行犯者(乙等人),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乙等人),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A)甲之逮捕不合法,因為賭博僅屬★★★★...
55. 甲看見乙等人於公園內賭博,賭資甚鉅,便逮捕乙,扭送至警局。於警詢後,警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