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且已罹於時效。問:下列舉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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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7/21)
(A)票據為無因證券,因此於執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時,並不負有證明給付原因之責 (B)我國現行法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學說通說認為係採「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特別要件說(規範說)」。本題之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票款給付請求權」,故對於票據為真正,是乙所簽發等票款給付請求權要件事實應負擔舉證責任 (C)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看完整詳解 |
20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4/15)
速解:甲為執票人,本應先就票據本身真實性舉證,真實性包含印鑑為真、票據由乙簽發,例如:甲可以預先跟銀行及戶政調閱乙的印章資料等。 除非乙抗辯為票面金額有誤遭到塗改、印章被盜用等才由乙負舉證責任。 查看完整內容 |
21F 壓咧壓咧 (2023/07/26)
C選項很像腦筋急轉彎= = 但是秉持住摩友們的精華結論『對誰有利,誰就要舉證』這一點就可以推出來 參考一般交易模式來輔助記憶 以常識來說,會有人沒事隨便開支票/塞現金/刷卡給別人嗎? 沒人會做這種損己的事(例外暫且不算) 另外BC選項是互相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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