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6條第1項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本題丙為變造後背書轉讓予丁,依變造文義負責。
丁簽名亦在變造後,爰依變造文義負責。
甲開立支票面額新臺幣30萬元整給予乙,作為車款買賣價金,經乙背書轉讓給丙作為清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