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男)乙(女)於 93 年 1 月 28 日結婚後,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或乙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請求法院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
(A)甲或乙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甲或乙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C)甲乙於 94 年 3 月至 12 月期間,因甲被公司調派至香港工作而不同居
(D)甲或乙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答案:C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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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1/12)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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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in Rui 國三下 (2017/10/19)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甲(男)乙(女)於 93 年 1 月 28 日結婚後,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