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使用姓名,依我國姓名法規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回復國籍者,以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為準
(B)外國人與我國人辦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C)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姓名應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統計: A(27), B(74), C(171), D(1117), E(0) #386171
詳解 (共 5 筆)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A)(C) 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D) 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104.11.18 【公布機關】內政部
(B)
第2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A)姓名條例§1Ⅴ: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B)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Ⅱ: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C)姓名條例§4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D)姓名條例§4Ⅱ: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