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時:
(A)視為認諾
(B)得由到場之一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C)視為撤回
(D)準用視同自認之規定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unnyLO 研一下 (2013/06/17)
第二百八十條(舉證責任之例外3~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看完整詳解
3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3/08/06)

 比較

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
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
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4F
Vauni 高三上 (2015/06/30)
請問,那B也對嗎?若視為自認後即又到場一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何不可?
5F
Angela Lin 高一下 (2015/07/29)
如果完全依法條,那是D選項無誤。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