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持務不變期間者,如遲誤不變期間已..-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5/13)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與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n第六十七條 (回復原狀-條件 )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n第一百六十四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 )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3F
|